保险公司流动性支持,保险公司流动性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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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对流动性支持函的解释?
流动性支持文件常作为一项增信措施用于借贷关系、信托关系、ABS业务、股权回购协议等各类民商事交易之中。从流动性支持文件的形式来看,其通常表现为第三方单方做出的的流动性支持函或第三方与权利人等共同签署的流动性支持协议等。
例如,某公司发布“关于对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函的公告”,核心内容:为推进项目建设落地,公司拟为项目公司岭南润潞以其拥有的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污水处理设施向华夏金租申请的融资额度1,200万元,单笔租赁业务期限不超过10.5年的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流动性支持函。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文件,具体以实际签订内容为准。
对债务的差额补足和流动性支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一种保障措施。因其在表现形式、特征、触发条件上常与保证、债务加入存在交叉重合之处,故在法律定性上极易与保证、债务加入等相混淆,实践中对其定性也常存在争议。
根据《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法律性质可能构成以下三种:
一是担保。具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证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是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具有加入债务或者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等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
若第三人提供的承诺文件难以确定是保证还是债务加入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保证。
三是单方允诺。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承诺文件不符合前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不影响其依据承诺文件请求第三人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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