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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监事的核准,保险公司监事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监事的核准,保险公司监事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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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险业哪年取消资格考试?

1、保险业哪年取消资格考试?

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取消董监高任职考试

上述通知全称为《关于深化银行业保险业“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该文件在“持续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简政放权”的部分提到,从2021年2月1日起,取消银行业保险业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

对于取消上述任职资格考试,业内表示欢迎,有业内人士在朋友圈趣称“朋友们解放了”。

过去,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银行业保险业董监高的任职,要求金融机构必须确认其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报送申请材料。监管在审核其申请材料外,还要通过多种方式审查拟任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其中就包括对拟任人的专业知识及能力进行测试,或者进行相关法规和知识测试。这个测试即任职资格考试,过去曾有拟任的“董监高”因考试不过关而未获得任职资格。

不过,尽管即将取消考试,但并不意味着对“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要求放松。《通知》要求,取消考试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任职资格核准工作中应通过审核申请材料、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是否具备履职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同时,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保险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按程序做好涉及考试内容的相关制度文件清理工作。

总体上,监管部门表示,持续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简政放权,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保障金融安全的前提下,对于通过创新监管方式、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等手段可以管住的事项,应当按照“成熟一批、取消或下放一批”的原则,积极探索取消或下放行政许可事项。

同时,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持续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对于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已经清理规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以及通过部门或机构内部核査、部门间核査、网络核验等方式了解的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严禁变相设定

行政审批环节或事项

除“持续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简政放权”外,《通知》还涉及三大内容。其中之一是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

比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严禁以规划、备案、登记之名增加、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环节或事项,或将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继续审批。

再如,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制定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意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通知》另一大内容是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比如,对已取消或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一放了之”、“只放不管”,应加强风险评估,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要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杜绝监管盲区和真空。

《通知》还要求,切实提高银行保险机构金融服务质效。《通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提升民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改善市场融资环境。银行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减免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规范信贷融资收费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保险机构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应当谨慎评估风险和运营成本,准确测算风险损失率,并结合履约义务人的实际风险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合理厘定费率。

保险从业资格取消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中的有关行政审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或者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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