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女性员工保险条例,参保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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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划分,明确女职工禁忌从事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鼓励用人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女性权益保障委员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促进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维护。《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性权益保障委员会,而委员会的建立应当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如妇女联合会、女性儿童基金会等。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如下: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给予公假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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