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调解仲裁案例分享,社会保险仲裁时效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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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
原告认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一次性工伤保险金20,000元、4个月误工费9,200元、医疗费1,400元、住院伙食费460元、护理费690元、营养费69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50元、交通费145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200元。
解本保险案例的关键在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一般性工伤事故所具备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需要客观分析,应首先确定工作内容,然后再确定工作时间和地点。
杨师傅因工受伤,故某物流公司应向杨师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最终,法院判决某物流公司支付杨师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26万余元。
工伤案例分析:社保费欠缴期间发生工伤也不能拒赔 马某原是山东省德州市某药业公司职工,2010年12月3日调至当地针织公司工作。2010年12月22日,原单位药业公司为马某补缴了2003年2月至2009年12月的工伤保险费。
2、求两题——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 案例分析题
企业为职工出具“欠条”,由《劳动法》规定的拖欠工资,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债务,劳动者以企业内部债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计算诉讼时效。第二问题,缺少条件。
案例中胡某给机器预热属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因此属于工伤。(2)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不服的,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但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
合同中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60天通知用人单位,这一约定违法。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不是60天。(3)试用期内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违法。
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得不到支持;因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至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企业为职工出具“欠条”,由《劳动法》规定的拖欠工资,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债务,劳动者以企业内部债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计算诉讼时效。第二问题,缺少条件。
《劳动合同法》又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以解除,不用承担违约金。谢某以书面方式提前30天通知前单位辞职事宜,符合法律规定;谢某未与签订培训协议或保密协议,无承担违约金义务。企业有责任转出档案,如不愿办理,可以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请人才市场直接办理转出。
4、有谁知道社会保障的案例么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参保人通过提交修改了出生时间的虚假身份材料,在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办理了退休手续,骗取社保基金。
距离龚先生退休还有二十几年,考虑到几年之后两夫妻面临的养老问题,龚先生感觉自己身上的负担非常大,在和太太商量之后,龚先生决定购买一份家庭养老保险,为自己日后的养老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
|案例回顾 | 员工Z于2019年3月入职上海某餐饮公司从事服务员岗位工作,在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同时,员工Z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表示自己自愿放弃公司为其购买社保,具体原因为自己在户籍所在地已购买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案例二 刘某于2011年8月25日入职A公司,任设计总监一职,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每月23000元。2014年5月13日,刘某因工受伤,2014年7月28日,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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