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之医疗保险(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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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的基本属性和基本特征
医疗保险,又称全民健康社会保险,即保险待遇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狭义的医疗保险仅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生活和医疗救治方面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我国,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经常互用。
医疗保险的特征:
(1)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普遍性。普遍性是指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不应针对特定人群,每一个人都有患病的可能和治疗的必要,不论其身份、地位如何,都有患病可能和治疗的诉求。
(2)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的技术性。医疗保险相对来讲技术性更为复杂,也就是说,该项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不仅是“社会保险”技术的运作问题,而且还涉及医疗、卫生技术的配合和协调。
(3)医疗保险的实施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存在交叉性。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项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有医疗保险制度与之协调。
医疗保险制度的适用范围:
随着《社会保险法》的实施,我国将逐步实现“全民医保”。根据《社会保险》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位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报消费。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基本医疗保险具有广泛性、共济性、强制性的特点:
1,广泛性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不论是国家机关、企业单位,还是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都在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之内。
2,共济性是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了医疗保险费后,一旦生病住院或患长期慢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医疗费不与单位经济效益挂钩,费用的风险由全部参保单位和人员共同分担。
3,强制性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全部城镇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参加基本医险,因此它不同于任何商业保险的自愿参加行为。
医疗保险的基本属性是300,500,1000,2000,5000,基本特征都是5个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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