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审计暂行(社会保险基金审计暂行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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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1.离任审计工作由驻社审计局负责实施。凡需进行离任审计的,由人事局、经理部负责提前提供拟离任领导干部的名单。驻社审计局根据被审计对象名单制订审计方案,组成审计组,提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所在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2.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总社直属企业、独立核算部门、设有二级会计机构的其他部门、国内分社、亚太总分社的主任、社长、经理、厂长和主管经营的副职由驻社审计局负责审计;主要经营岗位上的处级领导干部由部门领导提出离任名单,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负责审计。
3.驻社审计局和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委托部门应对受委托部门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书,对需要处理的问题作出审计决定。
4.在审计过程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对发现的问题,随时核实取证。
《规定》明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当坚持依法审计、问题导向、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的原则,主要审计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要严格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以及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要审计任职期间的个人经济情况和任单位领导期间整个单位的经济情况,看有无违规违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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