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发展(浙江省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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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及标准2024
宁波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如下: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年宁波失业金领取条件标准如下: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是失业人员已经参加失业保险并且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其次是失业的原因并不是本人的原因,最后是失业人员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表达自己有求职的意愿。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必须是在失业前已经参加了失业险并缴纳了失业险费用的人员。失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失业人员身份认定条件。失业人员必须在失业期内积极求职并接受职业培训。
2、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全文)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制,保障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重新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社会基本生活费用水平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根据修改后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至所在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3、杭州啥时候开始缴纳失业保险金的
杭州市失业保险是从1986年10月开始执行的,当时称为待业保险,仅限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施行。
法律分析:1999年。1995年,我国全面实施社保制度。1999年1月22日,《失业保险条例》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从这一年起,开始实行缴纳失业保险金,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1%缴纳。
法律分析:1999年1月22日,失业保险条例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从这一年起,开始实行缴纳失业保险金,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个人1%缴纳。
职工失业保险是从1999年1月22日开始缴纳的。 失业保险条例,199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失业保险是在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三十日内就需要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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