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工作责任书,失业保险经办人员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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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哪些工作职责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
五)免费为失业人员提供咨询服务;(六)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法律分析:我国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指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的事业单位。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调剂、储备,以及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
主要职责是,办理参保登记,收缴社会保险费,记录缴费,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并支付待遇,管理社会保险资金,提供查询等。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社会保险协定,由中央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执行。
2、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2018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将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单位代缴 单位代缴是指单位按照失业保险法规定,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用,并将缴费凭证交至失业保险登记机关。单位代缴的缴费金额由单位和失业保险登记机关根据本单位员工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及失业保险费率确定。
第十三条 失业职工转业训练费和生产自救费,分别按照上年度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的15%和5%从本年度筹集的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劳动局商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日,记者从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市人社局对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作出相应调整,其中下限标准从1105元/月调整为1275元/月。
3、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根据修改后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提高至所在地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法律主观:杭州 失业保险 领取条件: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一年以上; 非本人意愿中断或终止就业; 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有求职要求,愿意接收培训等。
法律客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该地区失业保险金每月2052元。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所在地最低工资的90%。
4、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适用本条例。
本人工资高于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以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基数计算缴费。
最早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是经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劳动者失业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根据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现就一次性失业保险金计发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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