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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保法第27条)

医疗保险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保法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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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医保违规行为20条

1、医保违规行为20条

注射用头孢硫脒限有明确药敏试验证据或重症感染的患者,超医保支付使用医保基金报销。 (3)注射用雷贝拉唑钠限有说明书标明的疾病诊断且有禁食医嘱或吞咽困难的患者,超医保支付使用医保基金报销。

隐瞒、编造病史,篡改诊疗凭证;参保人员与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执业医师(药师)共同采取报销票据作假、处方作假等方式骗取医保待遇;违规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提供医保凭证;转卖通过医保资金报销的药品,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其他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定点零售药店将滋补品、保健品或以其他物品代替药品进行医保结算的行为。

第20条(健康保险证)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在城市,当定点零售药店配药,须出示医疗保险证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医疗保险证书的工人应该是验证。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涂改,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清单》共涉及16个项目,“医学界”把针对医疗机构及机构内人员的项目归纳为以下5点:骗保,首当其冲《清单》第一条就涉及了医疗机构骗保行为处罚,今年将会加大督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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