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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药机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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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单位医保协议是什么?

1、单位医保协议是什么?

一、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甲乙双方应督促参保人员和医务工作者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三、甲乙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四、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规定和参保人员信息等情况。

五、甲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将上月应由基金承担的医疗费用拨付给乙方。

六、甲方有权查看参保人员病历及有关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七、乙方应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和费用结算服务。

八、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臵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设臵#3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34;和#3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诉箱#34;,公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单位规范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

九、乙方发现参保人员所持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与其身份不符时,应暂扣其医疗保险卡,并及时通知甲方。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乙方应向参保人员提供住院费用日清单,建立医疗费用计算机自助查询系统。参保人员因病确需使用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及医用材料时,乙方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参保人员出院时,乙方应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并经参保人员(或家属)签字。

十一、乙方应充分利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所做检查的结果,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

十二、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按自费处理,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十三、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严格控制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参保人员不得携带治疗非本病种的药品。

十四、乙方负责收取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得减免。

十五、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甲方,由于医疗事故及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乙方一个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医疗责任事故或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甲方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协议。

十六、乙方应作出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乙方应严格执行《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并可单方面终止协议。所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七、乙方不得将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等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十八、乙方收费高于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定价的,其差额部分甲方不予支付。

十九、乙方应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向甲方实时传递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及明细,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二十、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一、本协议有效期一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在本协议签定后20日之内,乙方应完成与甲方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联网,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十二、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规、法规有调整的,甲乙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十三、甲乙双方如终止协议,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甲乙双方可以续签本协议。

二十四、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补充,其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二十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一份。

医保协议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就医疗、药品服务供给订立的服务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一条关于“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之规定,医保协议的法律性质应当界定为行政协议。

甲方:临汾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医保工作中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保证广大城镇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配套办法,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建立完善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制度,指定由专人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医疗消费信息的准确性和信息系统的稳定性。

第三条甲方负责对乙方的医疗服务行为、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核查参保人员住院和医护人员诊疗过程等情况,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条甲方按约定的时间及结算办法,向乙方拨付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甲方负责向乙方传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及变化情况。负责对乙方医保经办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进行医保政策、计算机信息系统操作的业务指导及相关培训。

第六条乙方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成立服务于医疗保险管理的机构,确定一名院级领导,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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