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保险合同效力而言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效力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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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保险合同效力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合同 A,部分有效...
就合同效力而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属于全部无效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根据旧《保险法》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新《保险法》修订为: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答案】:A 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其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 或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 , 或保险标的不合法的保险合同等均属于全部无效的保险合同。因此,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而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属于全部无效合同。
【答案】:B 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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