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中介渠道检查-保险中介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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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保险监管的手段主要有哪些
依法清算保险监管机构对付本国财务困难的保险人的最后一项措施是进行清算,结束该公司的所有业务。清算人一般由保险监管机构指定,也可以由法院指定。
保险监管的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现场检查:监管机构可能会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人员到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包括查看公司的财务报表、业务记录等相关资料,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风险管理等情况。
公示监督:是指国家对保险业的实体并不直接监督管理,而是将保险人经营的财务状况予以公布,让公众了解保险人的经营状况,自己作出独立判断的选择。
对保险监管的手段主要有哪些保险监管的方式有哪三种 保险监管的方式如下:(1)公示主义。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2)准则主义。
2、保险中介监管规定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保险中介监管规定:秉持“机构持牌、人员执证”的原则。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3、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
第二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 代理 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
举报人任选一种方式(比如邮寄相关证据材料等)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出举报;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保险公司发现中介业务活动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并保留详细的培训档案。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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