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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产品规定-保险公司产品规定最新

保险公司产品规定-保险公司产品规定最新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公司产品规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保险公司产品规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
  2.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3.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
  4.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5.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

第五章投资连结型产品信息披露,明确了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产品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公开披露信息、投资账户公告、保单状态报告、回访等方面要求。

所以,“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则包括了,保险期间大于一年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险等等。

保险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回访的录音及其他证明材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1年以下的不得少于5年,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不得少于10年。

一)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产品目录、条款;(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产品基本信息。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人身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保险产品管理: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经过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公平合理,符合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保险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保险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提取准备金,确保能够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需求。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章“保险经营”所有条款载明: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3、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

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之规定,“犹豫期”是指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

为《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记者17日从银保监会获悉,为全面规范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行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年金保险返还难,万能险不再卖附加险134号文于今年5月份公布,全称《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保险产品管理:保险公司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经过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费率应当公平合理,符合保障需求,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

保险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保险业务的风险得到有效管理。保险公司应按照规定提取准备金,确保能够应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赔付需求。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章“保险经营”所有条款载明:第四十一条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5、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以下简称新型产品),是指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描述新型产品的特性、演示保单利益测算以及介绍经营成果等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管理。第二十三条 开办新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将产品说明书、保险利益测算书、公告制度及客户报告制度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负责管理。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设计、印刷新型产品的信息披露材料,应当报经其总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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