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董事2018修正,保险公司董事任期

保险公司董事2018修正,保险公司董事任期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公司董事2018修正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保险公司董事2018修正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8修正)
  2.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
  3.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8修正)
  4. 2022年中国保监会对高管异地任职的要求

1、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中国保监会审查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审查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2、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针对此次中国人寿黑龙江省分公司被罚一事举报人,张某更新微博回应称,中国人寿黑龙江分公司被罚是因为内部合规经营管理不到位,而他举报的问题是由中国人寿总公司内部调查,至今没有任何结果 。

承担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统计制度、监管报表的编制披露以及行业风险监测分析预警工作。承担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以及银行业和保险业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 (五)财务会计部(偿付能力监管部)。

第十条 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新修订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3、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国保监会正式出台《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所获取的资金,可以计入附属资本”。

第二十四条 募集人应当在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次级定期债务,应当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

第六条 保险公司定向募集次级债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第十九条 次级债需要延期的,募集人应当对延期期限、利率调整等事项提出议案,并经次级债债权人同意。

4、2022年中国保监会对高管异地任职的要求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或者谈话。第二十五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内部调任、兼任同级或者下级职务,无须重新核准任职资格。

规定:保险公司不允许跨省销售;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允许保险公司进行跨省网络销售和电话销售。

一)初审首席代表和总代表的任职资格,报中国保监会核准;(二)核准代表、副代表的任职资格,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公司董事2018修正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公司董事2018修正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如转载内容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邮箱:3801085100#qq.com,#换成@即可,我们会予以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pabxas.cn/gongsi/34469.html

联系我们

电话:400-658-2019

微信号:7151897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