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投保时如何理解,保险法中的保险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保险法的投保时如何理解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保险法的投保时如何理解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 如何理解:“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
- 保险法对投保人的规定
- 怎样理解保险法中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 如何理解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如何理解:“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
保险利益一般指血缘上的关系,或者是经济上的关系。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和防止将保险作为赌博工具。如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信息显示: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这里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2、保险法对投保人的规定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的成立要件包括:其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其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其三,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这三个要件,实质上是《民法典》所规定的要约和承诺过程。
法律客观:《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有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怎样理解保险法中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义务的含义和要求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即对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决定和确定保险费率有影响的事实,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保险人做出真实表述。
怎么理解保险法16条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时如实告知哪些内容 告知的内容,主要是指重要事实的告知。因为告知的目的是使保险人正确了解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
4、如何理解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人身保险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这里所谓的道德风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获取保险金赔付而违反道德规范,甚至故意促使保险事故发生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放任损失扩大。
人身保险利益于合同订立时必须具备,但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已消灭,通常也不影响投保人的权益,因人身保险兼有储蓄性质,此利益不应被剥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因保险标的的存在而享有利益,因保险标的的丧失或者损害而遭受损失。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保险法的投保时如何理解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保险法的投保时如何理解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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