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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全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全力(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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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为什么会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1、为什么会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和赌博之间,这其中最本质的差别在于可保利益这个概念。

保险和赌博的根本区别在于

保险利益

原则。保险产品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保险法的又一项重要原则。正如一位英国学者所说:保险利益是产生于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经济联系,并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一种法定权利。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保险人的资格;二是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它的重要作用:

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

其次,可使危险因素相对稳定。危险因素的变化会直接影响保险关系,而保险利益的变动正是导致危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限制赔偿程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如果不坚持这个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能会获得与所受损失不相称的高额赔偿,从而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最后,有消除赌博的可能性。保险与赌博的区别就在于保险中存在保险利益,赌博中不存在,如果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就意味着投保人可以不受损失而得到赔偿。

保险利益是构成保险法律关系的一个要件。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保险合同有效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具体构成需满足三个要件:

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在英国一般称为“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保险利益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对不法利益,如以违反善良风俗所生的利益而为的保险,不问投保人是善意还是恶意,任何人对贪污、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财产,均无可保利益,因为这些利益是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虽然签定了合同,但合同一律无效;

可保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这样才能使计算作到基本合理。如果损失不是经济上的利益,便无法计算。如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等,还有精神创伤、政治打击等,难以用货币衡量,因而不构成保险利益;

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和能够实现的利益。“确定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现有利益或因现有利益而产生之期待利益已经确定。所谓“能够实现”是指它是事实上的经济利益或客观的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有利益和直接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和间接利益,现有利益较容易确定,期待利益则往往引起争议。

保险利益的灭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即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为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可分为保险利益的转移和保险利益的灭失两种形式。保险利益的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让给受让人;保险利益的灭失,是财产标的的灭失或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构成保险利益的各种利害关系的丧失。保险利益的转移的结果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保险利益,而保险利益的消灭也是失去保险利益,所以可统称为“保险利益的灭失”。

保险利益的消灭对于财产保险有相当的影响,而对人身保险则没有研究和分析的实际意义。只有在人身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的场合,会发生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消灭的问题,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因为投保人的死亡,破产或者投保人的法律行为,,有可能转移由第三人继承。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利益原则上因为继承而转移给继承人,保险合同应当为继承人的利益而继续存在。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转让给第三人的,保险利益是否因之而转移,立法上各国并不完全相同。我国《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依上述规定,只有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合同另有约定的保险,保险利益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转移,其他财产保险的标的的转让,保险利益并不随之转移。保险标的非因保险事故灭失,保险利益归于消灭,保险合同也随之消灭。

去年中秋前夕,安联保险率先在网上推出中秋赏月险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若投保人所在城市中秋节无法看到月亮,投保人可获得50元或者188元的“赏月不便”津贴。

与此同时,今年5月,众安保险也推出37℃高温险,投保人所在城市日最高气温超过37℃(含37℃)累计天数超过约定免赔天数,以后再遇到37℃以上天气,被保险人便可按照约定标准领取高温津贴。永诚保险不甘落后,随即也推出了类似高温天气险。

面对自己开发的险种被归为博彩一类,众安保险负责人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高温保险属于气象保险的一种,海外市场针对个人的气象保险十分丰富,其中包括因恶劣气象导致活动取消的费用补偿、额外发生的生活成本等等。不过这种解释并未获得业界的一致认可,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这类产品基本相当于保险公司对赌高温天气的天数,关键是高温天气并没有给投保人带来直观的人身、经济损失,说是津贴保险也比较牵强。

无论是世界杯概念险,还是雾霾险、摇号险,业界普遍存在两种声音,一是这些产品结合了社会热点,颇具新意,是一种大胆的创新;也有人认为这是一种营销噱头。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这些保险的推出无可厚非,但不能长期靠这种方式来博人眼球。

据了解,除了赏月险被指只赚不赔,北京地区面市的摇号险,不少业内人士也直指其沦为博彩产品,投保人在保险期间摇号中签,将可获得保费的100倍现金或等值奖品奖励,最高补贴为20万元,而未中签者无法获赔。

有一位专家表示,真正的保险是对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而这里却对中签者加以“奖励”,与真正意义上的保险背道而驰;而且摇号险赔付的概率基本可以确实,北京地区摇号通常是“百里挑一”甚至更低,那么保险公司通过精算设定保费完全可以做到只赚不赔。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对此也指出,保险从本质上来说是风险转移的安排,应该有可量化的数据支撑,而不是博弈。

无论是赏月险、太阳险还是高温险,其实仍是以一种偶然性事件作为投保标的,这类事件的发生其实不会带来明显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失,因此具有一定的博彩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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