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股权行业限制,保险公司股东持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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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险企股权新规发布
保监会近日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并于4月10日起施行。《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持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保护投资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新规指出,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规范保险公司股东行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2、保监会发布新规: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四个类型
新规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等四个类型,并对持股年限作出明确规定,控制类股东五年内不得转让股权,战略类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股权。
在强化股权结构监督方面,《办法》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根据股东的持股比例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控制类、战略类和财务Ⅱ类、财务Ⅰ类等四个类型。
隐性股东,就是指投资人实际出资获取了公司的股份,但其名字并没有登记在工商登记的股东名册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公司分类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将保险公司分为四类:A类公司,指偿付能力达标,公司治理、资金运用、市场行为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
网讯: 1月12日,为进一步加强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促进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合规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3、银保监会:禁止保险资金投资企业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月13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规范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行为,加大保险资金对各类企业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
目前监管层做出上述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源于整体控制房企的债券融资,这导致房企加大股权类融资,而股权类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保险资金对于风险管控要求高,如果大量进入到房地产直接开发领域,并不利于其稳定性和安全性。
新规指出,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5月末,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69万亿元。面对规模巨大的保险资金,投资途径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行业的资本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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