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失业保险发展历史背景-广西失业保险发展历史背景分析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广西失业保险发展历史背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广西失业保险发展历史背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依法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是2003年12月3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方案,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第十条 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市、县每季度按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上缴自治区,纳入自治区级调剂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5%的比例划入自治区级调剂金。
2、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的介绍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是2003年12月3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方案,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第十条 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各市、县每季度按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上缴自治区,纳入自治区级调剂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5%的比例划入自治区级调剂金。
第十条 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制度。各市、县每季度按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上缴自治区,纳入自治区级调剂金;自治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失业保险费,按5%的比例划入自治区级调剂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已经2003年12月31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3、失业保险制度是什么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法律分析: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致使工资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并在重新寻找新的就业机会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4、广西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南宁失业保险次数领取标准5:大于5年,每满1年增加1个月领取次数,不足10年可领取次数18个月;南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南宁最低工资的75%。3:南宁失业保险金缴满10年以上,失业保险金最多可以领取24个月。
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也就是说社保要全国联网了。
宁波社保基数调整时间是在2022年11月份。新基数启用时间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采用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2022年度缴费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22年1至10月已经征缴的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清算。
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三档标准每档增加190元,分别提高到1255元/月、1310元/月、1360元/月;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并按照高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10元左右确定托底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5、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保险办法(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重新就业,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修改为:“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县统筹,自治区集中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调剂使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调剂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自治区财政部门拟定,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法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由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失业证》(以下简称《失业证》),并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书面告知其理由。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广西失业保险发展历史背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广西失业保险发展历史背景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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